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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投资款,是不是应该首先解除合伙协议

2024-04-21 04:16:01 提问 | 共5条回答

最佳回答(金融领域专家推荐)

齐望东

2024-04-21 04:30金融领域专家
要求返还投资款,必须先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征得对方同意,再与对方协商,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确定是盈利还是亏损?盈利多少,亏损多少?双方清算后,确定盈利或者亏损数额,与投资数额加减计算出退出人应该得到的数额。这个数额,才是由对方返还的数额。对方如果不返还,可以持清算结果和投资款收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反之,如果不清算,双方合伙事务不解除,法院是不会立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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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觊军

2024-04-21 04:30活跃答主
个人合伙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返还出资获支持例如:汪某某诉刘某某个人合伙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6月,汪先生和刘先生就胜卡特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利用上海某切割设备公司为操作平台共同投资胜卡特项目,刘应出资16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汪应出自4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副总经理,税后利润应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然而,实际只有汪先期注入的20万元,而刘未出任何一分钱,并且刘以“大股东决议不分配利润为由,拒绝了汪请求分配利润及查看胜卡特项目会计账簿等财务凭证要求。于是汪先生委托本了律师,要求:1、终止与刘的合作;2、按份额获得利润;3、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刘与汪系个人合伙纠纷,刘已构成违约,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支持汪解除《项目合作协议》的请求,由刘承担返还汪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律师观点我们认为,作为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把当事人的要求转化为在法律上可行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本律师接受汪先生的委托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我们对该项目的协议内容、附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得出的结论是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确定协议的有效性后,我们其次要做的是针对刘向前所做的行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来确认其是否构成违约?针对此工作,我们经过调查,在公司获取了该项目中部分资产仓单,及固定资产的购销凭证。最终,大量证据证明本案刘的违约行为毫无异议。那本案诉讼请求究竟是什么?有种方案是主张解除协议,在主张解除协议的基础上还是进一步对公司该项目的盈利请求分配。但我们认为要使请求利润分配的请求在法院得以主张则就必须先进行财务审计来理清公司就该项目的财务状况。而在此案中,因为刘、汪两人是利用公司这个“操作平台”进行胜卡特项目的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的其他日常主营业务无论在财务上还是在人事上均有混同,且根本无法清晰明确的对上述二者进行区分,且公司所有资产及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都掌握在刘手里,刘完全有可能在起诉后转移资产。因此基于目前情况下,我们认为即使进行了财务审计,也无法得到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与我方当事人汪先生沟通后,汪先生选择主张解除协议,拿回出资。关键二,如果要解除协议,那么具体诉讼请求又是什么。主张返还出资之诉,还是主张合伙清算之诉?因为这两诉的最大区别是适用法律的不同,若主张合伙清算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要求解散,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最终才能得以解散。而主张返还出资之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相对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们认为因为本案双方合伙行为的性质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属于合伙企业,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更不应适用公司法,在没有进一步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宜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的前提下,我们争取到了最快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客户的损失扩大。

齐景梁

2024-04-21 04:30活跃答主
1、个人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出现某情形的时候拥有解除的权利。则合同约定情形出现,协议双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2、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可以要求解除。3、合伙各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该合伙协议。以上只是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怎样可以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到贴吧,和法律援助贴吧的专家人士——律师不免详细咨问。

堵文波

2024-04-21 04:30活跃答主
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退伙。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合伙资金的现有价值返还本金。投资人在经营过程中提出退股,不是将原先的投资款全额退回,而是应当按合伙企业的资产损益,资本的增值或减值了计算投资款,投资以后通过经营,资本就产生盈亏,投资款也会随之变化的,所以,不能按其入股原值退款。

赵颖鸿

2024-04-21 04:30活跃答主
你可以参考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个问题: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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